关于印发《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》的通知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7-05

发改能源〔2017〕1217号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、科技厅(委、局)、财政厅、国土厅、住建厅(建委)、商务厅、经信委(工信委、工信厅)、环境保护厅(局)、交通运输厅、国资委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质监局(市场监管委)、物价局,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,各有关中央企业,有关行业协会、学会:

 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、第十四次会议、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国发[2013]37号)、《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(2014-2020年)》(国办发[2014]31号)、《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》(发改能源[2016]2744号)有关精神,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,提高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,我们制定了《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现印发执行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重要意义。天然气是优质高效、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,并可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良性互补。未来一段时期,我国天然气供需格局总体宽松,具备大规模利用的资源基础。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,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,是我国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,构建清洁低碳、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;是有效治理大气污染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选择;是落实北方地区清洁取暖,推进农村生活方式革命的重要内容;并可带动相关设备制造行业发展,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。

  二、加强指导落实责任。各省(区、市)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加快天然气利用的责任,制定出台本地区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,建立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,分解主要目标,落实年度重点任务,明确职责分工,完善配套政策。各企业作为加快天然气利用的市场主体,要根据《意见》提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,细化落实企业实施方案,推进重大项目建设,确保各项指标和任务按期完成。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,加强沟通配合,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会同各部门,对各省(区、市)推进天然气利用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。

  附件: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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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6月23日